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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8*******,汉族,高中毕业,住四川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某某、林某、被害人鲁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而将其从好友王某处骗取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王某,卡号623052048002731****)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绵阳一男子(身份不明)。经查,该银行卡支付交易流水金额为453062元,其中社旗县公安局侦办的鲁某被诈骗一案,涉案金额中的4185元在2020年5月19日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之中显示 。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5月6日在**县农业银行通过柜台办理银行卡三张,出售给四川绵阳一男子,从中获利3000元。其中2020年4月23日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顾某某,卡号623052048002731****)交易流水金额为24042元,另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顾某某,卡号623052048002720****)交易流水金额为197392元;2020年5月6日办理的农业银行卡(户名顾某某,卡号623052048002735****)交易流水金额为11030.61元。

被告人顾某某先后出售银行卡共获利4300元,经顾某某手卖给绵阳男子后支付交易流水金额共计68552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鲁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东旭

检察官助理:郭丹

2020年10月26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意见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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