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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街**号**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在网上认识一个自称叫“卢卡斯”的德国人。后于2019年年底开始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卢卡斯”,有人转账进来后将钱用于购买比特币,再将比特币转到“卢卡斯”账户,以此从中获利。2020年2月,顾某某意识到转入其微信账户中的钱为****,仍然继续与“卢卡斯”合作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卢卡斯”用于收款,继续为“卢卡斯”购买比特币以此从中获利。顾某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经查明:

1、2020年4月5日至5月14日,受害人朱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区**小区家园家中网上,被一个自称是美国军官Larry packer的人以家中儿子需要照顾、病危等理由,诈骗了人民币253500元。其中,受骗资金中的5000元流入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0030900******)被转走;受骗资金中的8000元流入顾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7102******)被转走。

2、2020年2月21日至3月13日,受害人宋某甲在宁夏西宁市**区***号楼**室家中网上,被一个自称是叙利亚维和部队人员以邮寄包裹需要运费、变更费为由,诈骗了人民币95000元。其中受骗资金中的70000元流入顾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8578000******)被转走。

3.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受害人宋某乙在桂林市七星区****办事处***村***号住处网上,被一个自称是美国军队驻叙利亚维和部队少将莎莉文的人以包裹被中国海关扣押、办证、罚款等为由,诈骗了人民币2195090元。其中受骗资金中的105752元流入顾某某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26201100******)被转走,受骗资金中的56025元流入顾某某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84800782******)被转走,受骗资金中的77090元流入顾某某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84800782******)被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2. 顾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3.被害人的报案;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五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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