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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893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7月1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与你”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在群内聚集赌徒使用 “哈灵”APP以网上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作为“哈灵”APP的代理以低价购得麻将、斗地主的亲友圈房卡,赌徒汪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等人使用顾某某提供的亲友圈房卡进入“哈灵”房间进行赌博,每局向顾支付房费,经鉴定,顾某某共计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6,842元。

2020年3月27日,民警至被告人顾某某住处询问时,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汪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均加入他人组建的“与你”群后,在“哈灵”APP上进行赌博,每局赌博结束后向群主支付房费。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顾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现随案移送的情况。

4.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哈灵APP页面截图等,证实顾某某聚集他人赌博并收取房费等情况。

5.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顾某某收取参赌人房费共计人民币56,842元。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汪某某唐某某许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经指定由嘉定公安分局管辖。

8.户籍信息、人口信息查询页面、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情况。

9.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炘

检察官助理  张倩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81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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