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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39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镇**村**队**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顾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起,被告人顾某某在“来三上海麻将”APP上开设名为“百顺(3)”的棋牌室,后纠集蒲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多名赌客在“上海来三麻将”APP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每局麻将中抽取10元台费,至案发获利达43,56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参赌人员蒲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顾某某开设的“上海来三麻将”棋牌室内参赌,由大赢家支付给被告人顾某某每局台费人民币10元。

3.相关微信截图、赌博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微信昵称某某某,微信号******,并在“上海来三麻将”APP开设名为“百顺(3)”的棋牌室,及通过微信收取台费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微信号******自2019年3月20日至5月17日收到10元的转账记录共计4356笔,共计人民币43,560元。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顾某某处扣押iphoneX牌手机一部。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沈某某、蒲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顾某某的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玉兰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侦查案卷五册。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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