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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68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港**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卖淫,于1994年11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09年8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晨(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初至7月23日期间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营利,并安排陆某某负责望风、张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刘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取牛费,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先后在江阴市**路**号家具厂、江阴市要**村桃园、江阴市**街道**路生态园、江阴市**村**湾**号、江阴市**路**号**物流**号房间,开设赌局8场,组织赌客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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