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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宿舍**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邸**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其同学被害人闵某甲无果后,便到闵某甲居住的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瑞丰新城四号楼楼下等待闵某甲。次日凌晨,顾某某发现闵某甲到楼下后,便追随闵某甲到闵某甲居住的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闵某甲发生了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字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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