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号。2019年9月1日,因拒不申报相关财产被桐乡市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未执行);2019年9月5日,因拒不申报相关财产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与金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桐乡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人顾某某分期支付金某某购房款、损失共计271.1万余元,分6年履行。后因被告人顾某某未按约履行上述调解书内容。2019年7月16日,金某某向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16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告人顾某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件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向金某某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用287万余元。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法院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支付执行款等情况下,仍拒不配合,2019年9月1日、9月5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拒不申报相关财产被桐乡市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和决定司法拘留15日(均未执行)。2019年12月17日,因被告人顾某某拒不配合履行,又未报告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经金某某同意桐乡市人民法院终结此次执行。另查明,在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所隐瞒的名下嘉兴银行卡(622132110412305)流水1000元以上入账金额达186万余元其中归还金某某欠款1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检察官助理:杨振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电子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