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地**号,住杭州市余杭**小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对被告人顾某某与汤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1民终**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顾某某分期向汤某某履行8万元债务。因未能按期履行债务,2019年11月6日,汤某某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91执1823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告人顾某某银行存款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2019年11月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责令被告人顾某某交付名下浙GX****牌号车辆;2020年3月17日,执行人员再次通过电话责令被告人顾某某交付车辆,被告人顾某某均未履行交付,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将涉案债务履行完毕。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楼小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838****;
2光盘1张;
3数字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