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28)葛舍37号,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注册成立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与此同时承包了陕西**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村西安**农业观光园项目的木结构工程。2018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的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农业观光园项目雇佣劳动者曹某某务工,从事木结构安装等工作,2018年7月曹某某离开西安**农业观光园项目。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拖欠曹某某13000元工资未予支付,后曹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顾某某催要被拖欠工资,直到2019年农历大年初一,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曹某某3000元,后曹某某就联系不到被告人顾某某。2019年7月8日,曹某某将被告人顾某某投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要其工资,2019年7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业观光园通过张贴、邮递、第三方**农业观光园转送等方式下发责令整改书,责令西安**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曹某某工资。2019年7月15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通过短信、邮寄的方式告知西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责令整改书下发情况,但被告人顾某某一直未到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此事。2019年7月2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人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该案移送公安长安分局,长安分局2019年8月13日决定立案,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对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支付拖欠劳动者曹某某的工资,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将拖欠曹某某剩余的10000元工资支付完毕,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还款的相关凭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案件移送书,银行汇款凭证,欠条,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未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村。
2.案卷材料叁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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