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楼**室,农民。2019 年2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8月21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用打火机点燃了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隆昌路西“小许烤肉店”遮雨棚的塑料篷布,火势被“小许烤肉店”老板许某某等人及时扑灭,后被告人顾某某逃离现场时被许某某抓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政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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