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江南会KTV999包厢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顾某某扔酒杯将被害人李某某嘴唇砸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顾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李某某作出民事赔偿,李某某对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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