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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居委会****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阿豪菜馆南侧路口,因劝架一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持砍刀将被害人马某某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外伤致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至长桥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修龙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6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结书罚。z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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