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4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291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强制医疗;2020年4月14因殴打他人被宁县公安局做不予处罚处理。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41分许,吕某某女婿顾某某来吕某某家中协商离婚相关事情,因口角发生打架,顾某某殴打吕某某、刘某某,导致吕某某、刘某某受伤住院。吕某某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小指末节缺损伤;2、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刘某某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因顾某某患有精神狂躁症,民警联系焦村镇政府,将其送往宁县精神病院进行救治,遂即受案查处。2020年6月15日,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某、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做伤情鉴定,2020年6月29日,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宁)公(司)鉴字【2020】099号;刘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宁)公(司)鉴字【2020】100号;2020年8月25日,经兰州市第三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对顾某某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顾某某案发时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受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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