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顾某乙家中,因赌博之事和村民高某甲发生争执厮打,期间顾某甲用砖头将高某甲的面部砸伤。经鉴定:高某甲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的**网吧被芦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丁丁
代理检察员 刘 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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