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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在宿州市桥区**镇**村顾某乙家中,因赌博之事和村民高某甲发生争执厮打,期间顾某甲用砖头将高某甲的面部砸伤。经鉴定:高某甲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在宿州市桥区**办事处**的**网吧被芦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丁丁

                          代理检察员 刘  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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