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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的母亲因听闻王某某与顾某某的妻子有不正当的关系,于是骂了王某某。顾某某知道此事后,欲找王某某说说情况。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先后到达东平县**镇**村黄河大堤路口,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在二人互殴过程中,双方均受伤。其中顾某某眼部被王某某打伤,被告人顾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王某某致多处损伤。后经东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胸腹部、右上肢多处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身份信息等书证;物证菜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曙光

检察官助理刘晓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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