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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村**排**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5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中安驾校门口,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后顾某某手持钥匙将金某某打伤。经鉴定,金某某左侧第5、第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留有瘢痕(3.2cm)、左肘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顾某某与金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书广

检察官助理:安源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82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补充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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