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微山县人,现住山东省微山县**村**村路**巷**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病未能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雷丁牌纯电动轿车沿省道344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微山县**村处超车时,未注意观察,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右前方高某某(男,74岁,山东省滕州市人)驾驶的淮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某停车欲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被害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去医院,并让顾某某离开。经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8日,高某某经微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顾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种某恩、刘某甲、朱某某、鹿某鑫、刘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5.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案发后现场情况手机录像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贵宝
检察官助理:付青松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欢城镇**村新村路新***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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