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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90********,满族,大专文化,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路**号。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7时30分,被告人顾某某在其朋友店内吃饭,席间饮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辽FAL6G2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江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山街隧道内,发现交通警察正在夜查,被告人顾某某欲逃走,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王某某驾驶的辽F****1小型轿车相撞。随后,交警赶到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2020年8月2日,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2020年9月21日,顾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9300元,王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照片、现场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材料、谅解书等;证人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红艳

检察官助理:邵英健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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