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3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防路与堤坝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顾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