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7211,汉族,大专,新疆托克逊县****建材厂工人,户籍所在地**省**关市******路*号,现住址新疆***县****建材厂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人马岩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 00时51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新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路***小区门口时,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驾含量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遂将被告人顾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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