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梅某某(已判决)在永胜县**镇境内**芮官山、**河山地树林、**河**红砖厂山地树林、**乡路边山地树林和**村委会**箐等地组织人员通过“赌宝”(摇豆瓣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流动赌场,参赌人数累计30人以上,庄家赢利时梅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过程中,梅某某负责选择地点并准备瓷碗、瓷杯、豆瓣、广告布、凳子等赌博工具,被告人顾某某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同时安排人员为赌场望风放哨。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积极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麒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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