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时某某,被告人顾某甲因对村要征用其露天厕所建设卫生站和公共厕所有异议,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心村村委会与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发生纠纷,并对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顾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二级,顾某丙所伤未到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某某;2.证人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4.鉴定文书;5.现场照片; 6. 被告人顾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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