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0116****,汉族,中专文化,住本市田家庵区****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11日两次将案件退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7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已判刑)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矛盾。2016年12月10日下午,双方电话约好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小区附近见面。后杨某某让陈某某(已判刑)喊人一同前往,陈某某随即邀集被告人顾某某、朱某某、崔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当晚20时许,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等人来到金地月伴湾小区五一公园北侧等程某某。程某某来到金地月伴湾小区“王坤土菜馆”附近后,杨某某先是用拳脚对程某某进行殴打,随后陈某某伙同朱某某、崔某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对程某某进行砍打,顾某某、王某某(已判刑)中途赶到现场后对程某某拳打脚踢,致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遭他人用锐器砍击,致左手掌不全离断、腰背部皮肤创等,其左手第2-4掌指关节处离断致左手食、中、环、小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左手功能丧失达47.4%,已经构成重伤二级;程某某所有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程某某左手掌不全离断并遗留左手食、中、环、小指四指功能障碍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证人程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7. 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程某某身体,致程某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坛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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