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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涉嫌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5********,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大专文化,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至1月5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县**镇**烟酒商行内,虚构虚假的香烟订单,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烟酒行老板刘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8880元。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县**镇**烟酒商行内,通过虚报香烟数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货款人民币5640元。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2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6.手机截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溯

2020427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补充证据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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