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66********,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委**组**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2月05日被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祥云县**镇***村团地自家桔子园内放置的捕兽夹夹获一只自认为是“黄鼠狼”的野生动物。2020年2月3日0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带到**镇**村十字路口**水果平价超市门口出售。2020年2月3日9时50分许,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顾某某被祥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食肉目鼬科貂属黄喉貂,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捕兽夹捕获一只黄喉貂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某在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卷宗二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