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036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家住长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顾某甲先后在诸暨、义乌等地多次盗窃奔驰车标,盗得各类奔驰车标40枚,共计价值人民币1358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9日前后,被告人顾某甲在诸暨市**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奔驰车车头车标盗走。
2、2020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在诸暨市**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车车头车标盗走。
3、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顾某甲在诸暨市**街道**路上,将被害人顾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奔驰车车头车标盗走。
4、2020年9月24日、9月26日,被告人顾某甲两次从诸暨开车到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老虎钳盗得被害人杨某丙、方某甲、邱某某、方某某、龚某某、杨某乙等人停放在诚信小区的奔驰车车标。
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查获被盗奔驰车车标40枚。现被告人顾某甲已对21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损毁物品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楼某甲、罗某某、杨某丙、方某甲、金某某、顾某乙、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齐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楼某乙、王某某、刘某丙、邱某某、方某某、龚某某、杨某乙、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英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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