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县**镇**街*-**-*。被告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脱逃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6日、同年5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5日、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20日、同年5月6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佛子岭路天盈星城南门辅道处,将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别克商务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杰尼亚牌皮包、一个寇驰牌钱包,共价值10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俞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庆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326367757;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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