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7********,汉族,文盲,住安徽省蚌埠市**镇**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4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镇**村村部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辆银白色皮卡车(皖CN7679)手扶箱内的现金4900元;
2.2019年4月5号1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镇**村快乐购生鲜超市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辆银灰色东风风行商务车里铁盒内的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