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4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3********,汉族,中技文化,上海**厂**,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居住的**路**弄**号**室,擅自找人改装电表的方式窃电。经鉴定,共计窃电量16449.63kwh,共计窃电金额人民币8760.95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单位舒某某的陈述,证实在检查中发现浦东新区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用户有改装电表窃电的事实。
3.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查单,证实上海市**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址有私自改装电表窃电的行为。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改装电表后予以发还的过程。
5.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国网上海市**公司发现的涉案单相费控智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
6.关于本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上址的窃电金额。
7.国网上海市**公司补单发票,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已经补缴了所窃电费及罚款。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怡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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