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身份证号:53032619**********,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30分许,在大理市下关镇**村*社*号,被告人顾某某发现**室出租屋未关屋门且屋中无人,遂进入该出租屋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屋中的一部华为牌荣耀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
2020年9月18日
附:
1.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顾某某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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