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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因盗窃,于2018年3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9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附近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99元。

2.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号门西侧停车场将被害人汤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喜德顺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3元。

3.2019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下**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ATX670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4.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36元。

5.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西侧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汤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玲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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