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红,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般阳路派出所给予不予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9时许,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号“澳宝妮羊绒”店,盗窃吴某林黑色裤子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0元。
2.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8月3日9时许,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号“婆婆服、新娘装、旗袍、晚礼服”店,盗窃柳某某连衣裙一条、丝巾一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30元。
3.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8月4日8时许,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号“独一无二”店,盗窃陈某黑色连衣裙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元。
4.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8时30分许,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号“亚轩”店,盗窃唐某梦女士长裤一条、女士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顾某某两年内盗窃作案4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310元。涉案财物均已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895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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