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33岁,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502户。2015年5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份上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内的“**超市”内,趁店内售货员不备之际,将货架内欧莱雅男士洁面膏两瓶(销售价格共计64元),高夫牌男士洁面膏两瓶(销售价格共计64元),高夫牌爽水份露一瓶(销售价格共计38元)、高夫牌保湿露一瓶(销售价格共计38元)藏于衣服兜内,带出超市。
2.2020年5月10日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西门南侧“**超市”内,趁店内售货员不备之际,将超市货架云南白药牙膏一支价值(销售价格共计35元),金号毛巾一条(销售价格共计25元),木糖醇口香糖两瓶(销售价格共计32元),手机充电线一根价值(销售价格共计37元)藏于衣服兜内,带出超市。。
3.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西门南侧“**超市”内,趁店内售货员不备之际,将超市货架伊利牌奶粉十小袋(销售价格共计45元),云南白药牙膏一支(销售价格共计35元),藏于衣服兜内,欲带出超市时被超市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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