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7********,汉族,初中文化,金坛**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10月1日释放。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储庆华、被害人汤某某、史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嘉园地下停车场B75号停车位,采用砸车窗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汤某某车牌号为苏D7****汽车内的人民币700元、粉色皮包1个、黑色皮夹1个(均未核价)。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905元。
2.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凯尔尚郡地下停车场C280号停车位,采用砸车窗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史某某车牌号为苏D2****汽车内的人民币520元。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58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粉色皮包1个、黑色皮夹1个,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汤某某。被告人顾某某向被害人汤某某退赔人民币5950元,向被害人史某某退赔人民币17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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