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街街道*****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顾某某坐车去昆明市北部客运站的途中,在车上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何某某微信账号,将被害人微信内人民币共计3200元转走。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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