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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顾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地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行政处罚;又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9月27日、10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处罚;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于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20年2月1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至如皋市白蒲镇、丁堰镇、如东县岔河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香烟6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920元(以下币种相同)。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在如皋市**镇被害人袁某某的**批发部,窃得中华牌(硬红)香烟1条、苏烟(软金砂)香烟1条,价值共计930元。

2.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在如皋市**镇被害人祝某某的名烟名酒店,窃得南京牌(雨花石)香烟1条,价值530元。

3.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在如东县**镇被害人陈某甲的**超市,窃得中华牌(硬红)香烟1条、苏烟(软金砂)香烟1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1条,价值共计1460元。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袁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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