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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1月至8月间,在泰州市泰兴市、常州市武进区、苏州市常熟市、南通市如皋市,采取砸车窗、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8510元、新台币600元(折合人民币138.66元)、香烟中华(软红)3包、中华(硬红)18包,物资价值人民币102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668.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1月8日凌晨,在江苏省泰兴市**小区地下车库,以砸车窗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砸坏被害人李某甲MK****大众汽车、徐某某苏ML****别克汽车、叶某某苏MX****本田汽车、高某某苏AF****福特汽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1月8日凌晨,在泰兴市**小区地面停车位,以砸车窗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李某乙苏MJ****奥迪汽车内人民币500元。

3.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1月9日凌晨,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小区地下车库,以砸车窗的方式实施盗窃,砸坏被害人蒋某甲苏BJ****沃尔沃汽车、李某丙苏D9****林肯汽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窃得被害人吴某某苏D6****斯巴鲁汽车内人民币10元;窃得被害人蒋某乙苏D7****大众汽车内人民币1600元及新台币600元(折合人民币138.6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38.66元。

4.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1月10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街道**小区附近路段及**地下停车库等多处,以砸车窗的手段实施盗窃,砸坏被害人宋某某苏E1****宝马轿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窃得被害人陆某某苏B6****丰田轿车内人民币3000元。

5.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2020年8月11日1时许,在如皋市城南街道**小区西区**居委会东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苏F8****日产尼桑车内人民币13400元、中华(硬红)香烟18包和中华(软红)香烟3包,物资价值人民币1020元,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抓获同案犯吴庆荣;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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