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7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到邢台市信都区**路**区**号楼**单元楼旁,后通过攀爬窗户栏杆进入该楼**单元**号被害人许某某家中窃取vivo手机一部、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32元现金、一串钥匙及身份证一张,后破坏阳台玻璃逃走。经认定,被盗vivoY93手机价值722元;华为畅享9价值773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8月6日(代章)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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