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08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号。200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7月27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月26日因谎报案情被海宁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被告人顾某甲窜至海宁市海昌街道**里**号,采用翻窗等手段进入三楼东南角租房,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内周六福足金黄金手链一条、周百福足金黄金弥勒佛挂坠一枚、现金300余元及萤石牌摄像诚意一个,合计价值1371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 民警崔洪波、陈涛出具的抓获经过;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价值1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宁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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