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3********,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居住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7 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尧舜路和解放南路交界处中国工商银行附近,看见被害人龚某某从银行出来将一沓现金放在电瓶车座椅下的储物箱里,后被告人顾某某尾随被害人龚某某至人民南路与汇金路交界处金融城工商银行西门口,趁被害人龚某某离开,强行打开被害人龚某某电瓶车座椅,窃得座椅下面储物箱内的人民币十万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10万元人民币,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龚某某,被告人顾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得到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洁
检察官助理:周雨晴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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