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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3年7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顾某某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在**镇**村**组,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的1只珍珠鸡、1袋面、1袋米、1条特醇香烟、1台多功能视频播放器等物品盗走。经邳州市物价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92元。

被告人顾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5.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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