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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室。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又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为实施盗窃,溜门侵入长兴县**街道**路**号**单元**室被害人曹某某家中,在着手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逃离现场,未实际窃得财物。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某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裤子、鞋子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姚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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