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8月18日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多次在本市丰台区新业广场优衣库店内盗窃在售衣物。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再次到该店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后民警在顾某某家中起获被盗优衣库衣物39件。经鉴定,被盗衣物共价值人民币7420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衣物现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衣物照片、盗窃所使用的磁铁及纸袋等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优衣库商品价格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对顾某某暂住地的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优衣库新业广场店内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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