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小苏北,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镇**村**号。2017年5月28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刁娃,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2010年10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3年1月24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绰号华娃,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0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7月因吸毒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9月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8月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断手,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198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兵,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5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社。苟某某2007年6月2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10月22日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洋娃,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小眼镜,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路村**居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小凡,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唐某甲、滕某甲、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乙、陈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申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等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以“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20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被告人唐某甲、滕某甲负责带人到赌场赌博,被告人唐某乙、许某某、张某甲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苟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林负责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张某甲及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场地,另有申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记账。
1、2020年1月4日下午,顾某某伙同唐云彪、周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坝**号徐某某家中,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采用收庄风的方式抽头渔利9000元以上。
2、2020年1月4日晚上,顾某某伙同唐云彪、周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港**号张某甲家中,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采用收庄风的方式抽头渔利10000元以上。
3、2020年1月5日晚上,顾某某伙同唐云彪、周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三环到底的一小树林里,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采用收庄风的方式抽头渔利3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同案人员徐某某、申某某、证人邓某某、刘某某、武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顾某某、唐某甲、滕某乙、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乙、陈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唐某某、滕某乙、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乙、陈某甲、许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22000元以上,被告人唐某甲、#滕某甲、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乙、陈某甲、许某某、张某乙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滕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滕某甲、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丙、陈某甲、许某某、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滕某乙、张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唐某甲、滕某甲、张某甲、周某某、苟某某、唐某乙、陈某甲林、许某某、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被告人滕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林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宁
检察官助理:沈孙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滕某甲(联系电话:1575734****)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816732****)、周某某(联系电话:1336239****)、唐某甲(联系电话:1512337****)、唐某乙(联系电话:1588420****)、张某乙(联系电话:1575733****)、苟某某(联系电话:1665703****)、许某某(联系电话:1537011****)、陈某甲(联系电话:1586255****)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各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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