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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聚众斗殴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和和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约定聚众斗殴。次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纠集五名男子共六人和和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以及纠集的四名男子共六人相约至本市杨浦区**村**号门口处,后双方多人在上址互相斗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对和某某拳打脚踢。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和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和和某某因争夺女友事情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约定聚众斗殴。次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纠集五名男子共六人和和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的四名男子共六人相约至本市杨浦区**村**号门口处,双方多人互相斗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对和某某拳打脚踢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等人作为被告人顾某某的同学,2019年3月17日得知顾和和某某因为一个女友事情打了一架,当日顾某某告知其等人和某某会找人来打架,要其等人帮忙,次日下午顾某某纠集其等人员和和某某、任某某一方人员在本市杨浦区**村**号门口处互相斗殴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一方人员和和某某、任某某一方人员互相聚众斗殴的过程。

4.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外观情况。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顾某某和和某某相互约架斗殴的过程。

6.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顾某某因他人外力作用受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及颈部划伤等,均已构成轻微伤。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纠集并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和某某等二人聚众斗殴案共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值班律师: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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