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9**********,江苏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建设集团**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市**镇**花苑**园**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 “虞城县**镇**中心社区”10万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顾某某方合同签订,即日进场,保证金50万交付开发商,如进场时保证金不交付,本合同无条件作废”。顾某某在未交付50万元保证金的情况下,即与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谢久红、石玉兴分别签订了共计1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清包合同和4万平方米的水电合同,收取以上几人合同保证金共计28万元。8月上旬,张某某因资金短缺欠工地工人工资离开工地,顾某某分包的张某某的工程无法开工,且承诺的徐某某2013年8月18日进场施工日期不能正常开工的情况下,8月22日,顾某某超出自己承包的工程总量又继续与孙某某签订了3万平方米清包工程合同和3万平方米水电工程合同,收取孙某某保证金8万元。案发前,孙某某、刘某某在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要回保证金3万元,剩余保证金拒不归还。案发后,退还保证金8万元,剩余25万元一直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南某某、沙某某、柳某某等人证言;
4、户籍信息、合同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项:
1、被告人顾某某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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