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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旅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2016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221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短缺、市民急于求购口罩的心理,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使用昵称为“从头再来”的微信号在“快手粉丝团”微信群虚构其销售口罩的事实,并通过发布口罩图片及有关文字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被害人齐某某虚构其销售N95口罩的事实,骗取齐某某的信任,齐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170元,后顾某某因无法发货将钱款退回。同年2月4日,顾某某明知自己无法购进口罩,仍对齐某某谎称其销售N95口罩,骗取齐某某的信任,齐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40元用于购买N95口罩,后其无法提供口罩且拒不归还赃款。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顾某某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尹某某虚构其销售KF94型口罩的事实,尹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300元,后其无法提供口罩且拒不归还赃款。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其销售N95口罩的事实,骗取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60元,后其无法提供口罩且拒不归还赃款。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借疫情期间口罩短缺之机,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被害人邱某某虚构其销售N94医用口罩的事实,骗取邱某某的信任,邱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2,000元,后其无法提供口罩且拒不归还赃款。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借疫情期间口罩短缺之机,在不具备购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被害人李某某虚构其销售一次性口罩的事实,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5,400元,后其无法提供口罩且拒不归还赃款。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5起,实施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9,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彩票投注记、购买口罩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上二年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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