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4********,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区**市**县,住宁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中间介绍人勾结大量货车驾驶员,在明知货车所载货物不是鲜活农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通道,需要正常缴费,且明知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与货车司机以及收费站查验员共谋,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帮助货车司机联系收费站绿通车查验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使大量货车司机得以冒充“绿通车”走绿色通道的,欺骗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单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61次(143107.00元),被告人顾某某自身作为货车驾驶员,也以同样的方式偷逃过路费19次(44502.0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顾某某帮助他人偷逃及自己应交未交过路费金额为1876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云南交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南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等相关材料、车辆通行记录、绿通车登记表、微信转账交易明细;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 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和被害单位委托代表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马某、虎某某、马某某、马某、杨某、周某某、黑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汇司鉴字【2019】第012号;7.辨认、现场辨认笔录;8.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报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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