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通过闲鱼APP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手机信息,诱骗被害人与其联系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链接付款,共计骗得人民币44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998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退还上述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