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号,现住址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该案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顾某某利用网络在微信朋友圈、火山短视频中发布交钱就可免学免考得到合法驾驶证的虚假广告信息,并以收取办证费用的名义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甲人民币14000元;
2.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席某某人民币14000元;
3.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胡某某人民币17500元;
4.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史某甲人民币18000元;
5.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乙人民币9300元;
6.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石某某人民币14000元;
7.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罗某某人民币14000元。
同时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140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向其余六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等书证;
2.证人史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胡某某、席某某、王某乙、史某甲、罗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微信等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 蔡 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活页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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